校车司机需要什么条件
开校车有什么条件?
开校车有什么条件?
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取得准驾驾驶证并且具有3年及以上驾驶亲身经历,年龄要求25岁以上、不得超过60岁;
(二) 近期持续3个驾照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100分记录;
(三) 无导致死亡或是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 无饮酒后驾驶或是喝醉驾驶机动车辆记录,近来1年之内无驾驶货物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等风险道路交通违章记录;
(五) 无犯罪记录;
(六)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病、精神疾病等有可能严重危害安全驾驶的病症病历,无嗜酒、吸食毒品个人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驾驶人申请办理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县市级或是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和确认其合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原材料。
驾驶校车都需要什么资格的驾驶证?
驾驶校车必须获得校车驾驶证资格和相对应档次的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辆驾驶证领取和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获得校车驾驶资格。
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准驾驾驶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亲身经历,年龄要求25岁以上、不得超过60岁;
2、近来持续三个驾照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导致死亡或是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喝醉酒驾驶或是喝醉驾驶机动车辆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货物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等风险道路交通违章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癜痫病、精神疾病等有可能严重危害安全驾驶的病症病历,无嗜酒、吸食毒品个人行为记录。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申请办理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县市级或是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填好申请表格,同时提交下列证实、凭据:
1、申请者的身份证件;
2、机动车辆驾驶证;
3、户口所在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吸食毒品个人行为记录证实;
4、县市级或是军队团级之上诊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身体素质的相关证明。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核结束。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辆驾驶证上签证准予驾驶校车及相关车系,并通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理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一个驾照记分周期完成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纳审验。审验时,应提交县市级或是军队团级之上诊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身体素质的相关证明,参与不得少于三小时的公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文明行为驾驶、应急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和接受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创建校车驾驶人信息内容交换机制,每月通告校车驾驶人交通违章、道路交通事故和审验等状况。
第七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理应销户其校车驾驶资格,通告机动车辆驾驶人换机动车辆驾驶证,并通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
1、明确提出注销申请书的;
2、年纪超出60周岁;
3、在导致死亡或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喝醉酒驾驶或是喝醉驾驶机动车辆,及其驾驶货物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等风险道路交通违章的;
5、有记满12分或是违法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病,癜痫病、精神疾病等有可能严重危害安全驾驶的病症,有嗜酒、吸食毒品个人行为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