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公开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公开 企业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信息由谁公开?

企业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从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应当由产生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信息由谁公开?

2014年2月8日,周筱云向朝阳民政申请公开杨希嫣医院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来源、接受捐赠等财务信息,包括 "(一)捐赠财产的来源、种类和价值;", "(二)捐赠财产的用途、使用效果等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 "(三)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

对《公益时报》表示,杨希嫣医院是在朝阳民政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朝阳民政应该有登记管理权。申请这三项信息公开的依据来自于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和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

企业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监管效率,扩大社会监督,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于2014年8月7日签署,并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企业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监管效率,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术语 "企业信息与管理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以及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的情况。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关批准。凡经当地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县级以上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和监督企业信息公示,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工作。行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当地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质押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其他部门)应当公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的批准、变更、延期情况;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其他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注册的企业,从次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的年度报告包括:

企业部 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二)企业开业、关闭、清算等存续情况;

(三)企业设立和购买股权情况;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等情况;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情况;

(六)企业网站和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七)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担保、所有者权益总额等情况。;企业的股权、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和纳税总额。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公开,第7项规定的信息应当由企业公开。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开的信息。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情况;

(三)行政许可的取得、变更和延续情况;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五)行政处罚信息;(六)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部门和企业对其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中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按照企业登记号确定随机抽取的企业,并组织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控等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部门的检查核实结果或者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实。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接受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不配合的企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已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披露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包括在业务中异常名录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除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满三年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未发生第一款所列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将其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剔除。

第十八条当地和。;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将企业信息作为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列入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十九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和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开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公示信息,并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关于部门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专业合作社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