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口径预算包括

全口径预算包括 遂宁市 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

什么是全口径预算?

遂宁市 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

全口径是泛指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税收收入总和。 全口径财政收入是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在内所有财政收入。 在我国,目前来自税收的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财产和行为课税。

什么是财政总预算,组成体系如何?

财政总预算也可以称为“全口径预算”,包括:税收总预算、非税收入总预算、债务收入总预算和基金总预算四部分组成。

税收总预算是预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非税收入总预算是行政收入;债务收入总预算是发行国债取得的收入;基金总预算是基金收入。

以上是财政总预算和组成体系。

遂宁市 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一条 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四本预算”体系,将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收支范围,将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列支出项目,确保“四本预算”保持完整、独立。

第二条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避免交叉重复安排支出。除按规定只能用于特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必须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外,其余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一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不低于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已在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项目,除资金需求确有缺口外,不再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

二、规范预算编制

第三条 按照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序列统筹安排预算支出,压缩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根据中、省民生政策,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民生支出,突出支持发展重点领域,科学合理安排促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确保收支平衡。

第四条 编制预算过程中,市级财政要及时将中、省提前通知的转移支付、市级补助两区和市直园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提前通知到区和市直园区。各级政府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下年度工作重点,提前编制下年度重点项目支出、部门基本支出、“三公经费”支出等项目。财政部门收集汇总部门预算,根据收入预算情况,在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保障部门基本支出、“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具体项目资金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第六条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各级预算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确定每个项目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将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实行跨年延续项目预算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各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对跨年延续项目按照中长期规划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三、严格预算执行

第八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分类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及时下达。已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和结转项目,对照批复内容逐项落实;先建后补项目,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制定预算执行进度考评办法,对重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评比、通报、表彰,并作为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预算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要明确项目支出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负责督促预算单位,按照计划的进度实施,确保年初预算在当年尽早实施。

第九条 硬化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坚持“无预算、不支出”,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抢险、应急等必须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新增当年支出政策;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支方案,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条 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年度财政收支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需二次分配的上级专项资金、本级专项资金等的审核机制,规范审批流程,加强报批审核。

四、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预算单位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全面梳理汇总本部门(单位)当年未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对未列支出的原因作出说明,并提出做结转或结余的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对部门当年未列支出资金进行逐项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各地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使用资金的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各地结余资金一律收归财政,纳入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五、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须有清晰的政策依据、目的、用途、起止时间和管理办法,体现一定时期的政策导向。设立程序上,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制订详细的实施规划,明确目的任务和预期绩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和同级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凡能通过市场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对本级共同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专项资金取消、归并、调整建议,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突出清理重点和整合方式,对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专项资金予以归并;扶持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予以调整。清理整合后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新设立要求重新确定,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

七、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畴。在满足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础上,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公共服务项目、民生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促进产业发展的资金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性服务业。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以间接扶持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主要通过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扶持方式,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向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积聚,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又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十九条 在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养老事业等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进实施一批试点项目,积极探索政府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新机制,减轻政府投入资金压力。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凡是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一律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